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》和教育部《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》等相关法律、文件精神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
成都医学院(Chengdu Medical College)办学校址:新都校区: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783号(研究生培养校区);天回校区: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香城大道回路601号。
第三条
2025年本校招收临床医学、基础医学和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学术学位研究生,招收临床医学、药学、中药、医学技术、护理、公共卫生、应用心理、农业、食品与营养、生物与医药、电子信息、公共管理和临床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。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以学术研究为导向,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以专业实践为导向。
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,同时拥有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、具硕士学位的助理医师(四川)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资格者进行培养,研究生毕业时,应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、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、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,在本校第一附属医院以及成都医学院临床教学医研究生培训(联合)培养基地进行。
药学、中药、医学技术、护理、公共卫生、应用心理、农业、食品与营养、生物与医药、电子信息、公共管理和临床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,实行校内导师与校外合作导师的双导师制,研究生培养期间,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在协同(联合)培养基地(专业实践基地)或相关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培养。
第四条
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,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;达到本校相关硕士学位授予要求者,颁发硕士学位证书,证书院校名称成都医学院,签章为成都医学院。
第五条
本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"公平公正"的工作要求,落实"公开透明、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,择优录取"的原则,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工作,选拔优秀考生。
第六条
本校研究生招生工作,接受教育行政监管部门、新闻媒体、考生及其家长、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
第七条
本校成立由学校校长任组长、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2025年研究生招生政策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,成立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组,督查研究生招生工作全过程,并切实维护考生权益,确保研究生招录工作的顺利进行,监督电话028-62790076。
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组织者,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,负责具体招生政策,申请招生计划,制定招生章程,组织报考学院进行招生宣传,建立规范的招生录取流程,组织研究生招生考试,按教育部进行研究生招生复试、录取政策,贯彻执行招生录取结果和研究生招生录取等工作。
第八条
招生学院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、复试工作组织管理小组(招研招办负责)、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,按学科专业或专业领域,成立以导师为主体人员的研究生复试小组(由相关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导师教师不少于5人组成)。复试小组在本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,具体实施对考生进行面试和实践能力考察等。